关于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的实施意见-心得棋牌

发布时间:2024-08-01 09:06信息来源: 芜湖市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叶亚运 字体:【  】

各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为进一步保障病残孤儿权益,推动更多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现就鼓励支持国内家庭依法收养病残孤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一)稳妥开展机构内儿童送养前评估。儿童福利机构要结合病残孤儿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初步筛选拟送养的病残孤儿邀请医疗专家、康复师等专业人员,根据儿童健康状况、康复医疗情况等,共同开展送养前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符合条件的拟送养病残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将儿童档案及送养评估意见等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儿童福利机构将信息上传“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

(二)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内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孤儿材料审核,及时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收养家庭,并按照《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儿童字〔202348),认真组织开展收养评估。送养社会散居孤儿的,由送养人与收养人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组织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积极协助儿童与拟收养家庭融合。送养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下同)要详细整理拟送养病残孤儿患病、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及后续治疗、康复计划和建议等重要信息,与拟收养家庭做好沟通对接协助儿童与拟收养家庭融合

(四)加强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收养登记及后续监督管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特别是收养登记及收养后定期走访等过程中形成的记载被收养人养育成长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应完整妥善建档管理

二、落实收养保障政策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被收养人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按照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收养登记手续完成后,收养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移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遗漏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病残儿童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参照单人户情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相关待遇。

(二)保障基本医疗。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对于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被收养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

(三)加强康复救助。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被收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可以按有关规定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强化教育保障。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保障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在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五)完善监护监督。病残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病残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都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病残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三、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二)优化关爱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将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关爱服务范围,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病残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病残孤儿融入社会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病残孤儿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被收养病残孤儿服务保障工作档案,通过定期探视、邻里走访等方式,重点了解被收养人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及时向收养人提出改善养育意见建议或要求;当严格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要求,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发现应当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形,应及时停止发放并做好政策解答。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宣传,扎实细致做好本实施意见宣传工作,大力倡导依法收养观念,积极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推动褒扬收养病残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公民收养病残孤儿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安徽省内残疾孤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患病孤儿(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患有先天性疾病且短期内难以治愈的孤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儿童被收养前或被收养后户口所在地不在省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中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救助、教育保障等相关政策 

“被收养儿童户口所在地”指被收养儿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落户的户口所在地。

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办理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到被收养人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被收养病残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2.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儿童生长发育状况评估表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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